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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自用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两大类。
  统一发票的印制,由市局根据各区、市、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发票管理机构提出的计划,向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自用发票的印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交市局审批,向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发票印制完毕后,市局根据承印厂开出的“完工报告表”通知申请单位提票。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领发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各直属分局以及一切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设立专柜(库)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柜(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虫等条件,确保发票安全。
  第十三条 统一发票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到市局购领,再由发票窗口向纳税人出售。发票出售应设立发票分户管理底账和发票分类管理底账,按月核对发票的购领、发售和结存情况,每日清点库存。
  第十四条 自用发票由用票单位到市局领用。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规定的价格发售以及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
  第十六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使用按“发票工本管理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发票的使用、缴销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责成申请者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以及经济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需征税的,应先完税后开票。
  第十八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组、串号、重号、少号,是否错装混订、断张废页等质量问题。如果发现问题,不能拆封和使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内容要真实、全面、准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一次性复写、打印,上下联内容完全一致,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重复开具,不准分联开具,填开发票应使用圆珠笔,不得使用钢笔、铅笔、签字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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