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组织发票专项检查和稽查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审核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对发票承印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对下级发票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其他应由市局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发票管理机构及专职发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
发票管理办法、制度。
二、负责发票领取、保管、出售、审核、检查、缴销。
三、审核纳税人自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四、负责编报统一发票使用计划及发票各类报表。
五、组织、参与稽查发票违章案件及处理工作。
六、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七、负责对纳税人自用发票的审查。
八、负责组织纳税人进行发票自查、互查。
九、负责发票窗口交验检查。
十、负责对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的发票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各类报表的报送。
十二、负责组织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指导。
十三、负责代开发票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直属分局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票窗口的职责:
一、负责实施
发票管理办法、制度。
二、负责发票的发售工作,登记发票分户管理底账、发票分类管理底账。
三、负责发票保管及发票的出入库。
四、进行窗口发票交验检查。
五、负责发票违章案件查处后的案件归档工作。
六、负责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问题的询问。
七、其他应由发票窗口负责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 发票的审批、印制
第九条 市局发票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发票和自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工作。
第十条 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