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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
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7]第74号 1997年5月5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地税局反映。

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征管,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应设立发票管理机构,城镇和较大的农村税务所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发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发票管理机构是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发票专业管理职能部门,行使发票管理职权,接受上级发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发票管理机构应设置发票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出售、代开发票和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岗位。各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专职也可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保管和窗口出售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 市局发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所辖区内发票管理制度。
  二、负责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防伪纸、发票联防伪油墨的管理。
  三、负责审批、印制、领发、保管发票。
  四、根据上级制定的发票管理核算制度,设立账簿、报表、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的财务收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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