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0日 深规土〔1997〕231号)
为进一步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深府(1997)107号《第十五次用地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预售条件但交清地价款有困难者,经我局批准,可先进入市场销售,但需以售楼款抵交地价款。此类项目由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市局批准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合作各方)到交易中心签订监管代理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到市局市场处办理预售手续并领取《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均存放交易中心。
二、地价款付清前,整个项目的全部楼盘均由交易中心监管代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由交易中心发放,各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在交易中心签订,并加盖交易中心公章。
四、监管代理期限内所有售楼款均须进入监管帐户,监管帐户银行预留的印鉴,由交易中心出具公章,开发公司出具私章。售楼款由交易中心按60%的比例扣留以缴纳地价款,剩余部分返回开发公司用作工程款。
五、地价款付清前,楼盘销售工作主要由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与开发公司商讨后,交易中心制定销售计划并根据市场行情及地政处测算市场地价时的预计售价等确定楼盘价格。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该项目预计销售总额的0.8%作为广告宣传推广费用。
六、交易中心监管代理的楼盘,交易中心自行销售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5%的监管代理费;开发公司自己联系客户的,开发公司向交易中心支付售楼款的1.0%的监管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