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
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104号 1997年5月29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培训工作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培训管理意见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需要,使纳税单位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所需的税收专业知识,提高办税人员的办税能力,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培训对象及其条件:
(一)培训对象:依法负有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单位办税人员。具体 为: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2.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办税人员;
4.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办税人员;
5.其他需要培训的办税人员。
(二)办税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法制观念较强;
2.具有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熟悉税收征纳操作基本程序;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
4.在财务会计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根据上述条件,每个纳税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2名办税人员,培训后的办税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培训内容
1.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实务;
2.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征管改革基本知识;
3.发票领购、使用与保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4.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税收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组织编写,各地组织征订和发售。
三、培训方式和时间
各地、市、县国税局按年编制培训计划,以市、县为单位,根据辖区纳税单位的 数量分期分批集中培训,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1997 年底以前要力争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培训一遍;1998年底以前,要确保培训到所有纳税人。今后,各地要本着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对需要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方面的新内容,要定期培训,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