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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9.锅炉排烟温度应不低于烟气露点。

三、燃烧系统



  10.燃烧系统包括锅炉范围内燃气供应系统、空气供应系统、燃烧器、排烟装置及燃料、空气调节和监视装置。
  11.燃气供应管线应设燃气调压器、两只串联的快速切断电磁阀、检漏装置、燃气止回阀、流量调节阀及其他必要的压力测量装置、排空和疏水阀门等。
  12.空气管线应装设流量调节阀和压力测量装置。
  13.燃烧器结构应能保证燃气与空气混合均匀,空气/燃气比可调,保证在高负荷时不脱火,低负荷时不回火。
  14.锅炉改造原则上不宜采用多个燃烧器,燃烧器的数量在满足第3条要求下,尽量减少个数。
  15.对于带有几个燃烧器的锅炉,当空气通过一个共同的调节机构送入时,则每个燃烧器必须装设一切断装置(如挡板)、压力测量装置,并能保证在燃烧器供气中断时,自动切断送风。切断装置的开度位置必须能加以识别。  16.燃烧器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点火燃气流量应不大于主燃烧器燃气量的10%。当采用多个燃烧器布置,用燃烧器直接点火时,点火燃气量应不大于单个燃烧器用气量的20%。
  17.锅炉为负压燃烧时,锅炉应装设负压测量装置。
  18.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每台锅炉应加装分烟道切断挡板。

四、联锁保护和自动监控系统



  19.改造后的锅炉应具有以下自动监控功能:
  ①燃料系统自动检漏;
  ②自动点火和程序启、停;
  ③熄火保护;
  ④安全联锁保护;
  ⑤燃烧负荷控制。
  20.自动点火应满足以下程序:炉膛吹扫;燃料系统检漏,燃气浓度超限,点火系统自锁;点火开关打开6秒钟火焰监测器无着火信号,点火开关切断,燃料自动安全装置切断,并进行炉膛自动吹扫;点火燃烧器点火成功,延时5秒后,投入主燃烧器,当6秒钟主燃烧器火焰监测器无着火信号,则燃料自动安全切断装置切断,并进行炉膛自动吹扫;主燃烧器点火成功,熄火保护投入。
  21.炉膛自动吹扫应满足以下程序:所有燃料阀、点火开关、自动安全阀切断后,燃烧器调风器打开,引风机、鼓风机运转,用达到3倍的炉膛和串联后的烟囱进口总容积的风量进行换气,且通风时间对于锅壳锅炉至少持续20秒,对于水管锅炉至少持续60秒,对于发电锅炉至少持续3分钟以上,通风风量至少为炉膛最大热功率下所需的总燃烧空气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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