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
《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7]10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保证天然气进京后燃煤锅炉改造为燃天然气锅炉的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无统一技术标准随意改造锅炉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情况,根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它专业部门的技术标准,我局聘请了部分专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参考国内外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现将《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1997年6月2日
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
一、总则
1.本安全技术条件适用于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锅炉改造时必须符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本安全技术条件。
二、锅炉本体
2.锅炉改造应保证炉膛密封良好,应避免吹扫死区。
3.燃烧器布置应与炉膛形状相匹配,使炉膛火焰充满度好,喷口与炉膛出口、炉膛四壁及炉底有合适的距离,火焰有足够的长度并不受四壁干扰,火焰不应触及受热面管子;当采用多个燃烧器时,燃烧器之间距离应保证火焰不互相干扰。
4.炉膛四壁应具有承受炉内烟气压力的能力,当强度不够时应进行加固。
5.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须有安全泄压通道。
6.当必须改变炉膛受热面时,其结构应保证水循环安全要求。
7.改造外燃锅壳式热水锅炉时,应保证烟气进入管板的温度≤700℃。
8.对流烟道的灰斗及出灰口应认真保温和密封,并不得有吹扫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