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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
《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7]10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保证天然气进京后燃煤锅炉改造为燃天然气锅炉的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无统一技术标准随意改造锅炉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情况,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其它专业部门的技术标准,我局聘请了部分专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参考国内外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现将《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1997年6月2日

燃煤改造燃气锅炉安全技术条件

一、总则

  1.本安全技术条件适用于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锅炉改造时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本安全技术条件。

二、锅炉本体



  2.锅炉改造应保证炉膛密封良好,应避免吹扫死区。
  3.燃烧器布置应与炉膛形状相匹配,使炉膛火焰充满度好,喷口与炉膛出口、炉膛四壁及炉底有合适的距离,火焰有足够的长度并不受四壁干扰,火焰不应触及受热面管子;当采用多个燃烧器时,燃烧器之间距离应保证火焰不互相干扰。
  4.炉膛四壁应具有承受炉内烟气压力的能力,当强度不够时应进行加固。
  5.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须有安全泄压通道。
  6.当必须改变炉膛受热面时,其结构应保证水循环安全要求。
  7.改造外燃锅壳式热水锅炉时,应保证烟气进入管板的温度≤700℃。
  8.对流烟道的灰斗及出灰口应认真保温和密封,并不得有吹扫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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