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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
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41号 1997年3月1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是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联合年检工作从1997年开始执行,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为联合年检时间。这项工作将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进行下去,今后不再另行布置。
  三、进行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国税机关提供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表,以及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1996年度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简化手续,只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各地国税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后,要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验讫章式样附后,由各地自行制作,仅限一枚,严格保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暂不加盖验讫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在10日内通知工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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