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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
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7]第222号 1997年3月19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
  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
  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
  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4.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其他房屋。
  二、缴纳土地收益的原则:
  1.非涉外地块上的房屋,未补办外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出租给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向境内单位和个人出租(向在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租只限于住宅),出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三、缴纳土地收益的标准:
  综合考虑政府宏观调控和目前已有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等因素,并比照内资六类用地的出让标准,决定,土地收益缴纳标准统一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30%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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