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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单位自管房房政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单位自管房房政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1997]052号 1997年3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单位自管房房政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各类公房的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全市单位自管房的管理细则,做好各单位房管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单位自管房房管人员工作网络,规范单位自管房房产管理档案(包括房籍、租赁、使用、修缮、安全等档案资料)。
  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土地房产部门,切实加强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原则上有自管公房的单位都应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或经验的专职或兼职房管人员,建立规范的公房管理档案,并及时报土地房产局备案。
  三、对各类单位自管公房,凡出租(含单位职工住宅)应使用由土地房产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住宅,应严格实行有关房改政策统一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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