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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困难集体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
困难集体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7]82号 1997年4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
  为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在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城乡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京办发(1996)39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市困难集体企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停产半停产和停产整顿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困难集体企业)及其下岗待工人员适用本通知。
  二、困难集体企业中的下岗待工人员在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解决;仍解决不了的按程序向市劳动局借支。
  三、基本生活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保证优先发放失业职工生活救济金的前提下予以借支。
  四、企业借支生活费报批程序
  (一)困难集体企业借支生活费由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区(县)劳动局或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中央、部队企业报所辖区(县)劳动局。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无误后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
  (二)市劳动局调查核实后,以批复的形式通知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接到批复后,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借款手续,同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接到批复后,通知企业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三)困难集体企业为职工借支的基本生活费,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由企业归还,无力归还的由担保单位偿还。如企业在借款期内出现兼(合)并、出售、转让、破产情况,在办理手续前须通知市、区(县)劳动局,并归还借支的生活费。
  (四)停产整顿企业在整顿期满后,要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局,其内容包括整顿方案落实情况,整顿效果及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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