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信用社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标准掌握,并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标准、计价原则进行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实行归口分级管理,每年要结合年终财会决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盘查。
  六、固定资产的盘盈,可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中属已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应另设固定资产备查账簿进行管理,不应作为固定资产盘盈。
  (二)属挤占成本购建的固定资产,应作为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及提前报废损失,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分清责任,造列清册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的处理,应由信用社在年度终了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一),连同资产盘存明细资料及有关证明各一式四份,按下列权限逐级审批后列入当年损益。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为剔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数额)全年总额在5万以下的,由联社或合作银行审批,并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下同)至10万元以下的,由联社或合作银行审核,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逐级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属于经批准已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不再计入营业外支出,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备查账簿中的有关资产;毁损、报废资产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八、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对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电子计算机、ATM自动存(取)款机等固定资产,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九、信用社发生的现金资产的损益,要及时处理。对现金资产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实行长款(账)归公,短款(账)自赔,不准长款寄库,短款亏库,不准以长补短。属于应由信用社报损的,确系无法追回的款项,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十、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在职职工的文化教育、业务技术培训,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