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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7]199号 1997年4月22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合作银行和金融服务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二、各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三、信用社必须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根据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信用社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度报表上报时,应附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审核无误的报表,逐级汇总,并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信用社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县国家税务局备案。
  信用社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应当按年度打印,装订成册,并完整保存;会计记录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应当另行建立手工总账与有关明细账。
  四、信用社的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另有规定者除外)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通知精神,对信用社在纳税年度内少提、少计各类费用、折旧、准备金,造成虚假利润、税前未作扣除等情况,作为权益自动放弃,且以后年度不得将补提、补计的费用等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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