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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取得的市场调研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取得的市场调研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7]72号 1997年4月22日)


  你局沪税外分[1997]24号《关于对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取得的市场调研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对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为其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市场调研开发,从总行获得的劳务收入是否享受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国家批准外资(合资)机构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对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机构可以从事提供的金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外资金融机构取得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劳务收入,原则上不应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该分行为其集团其他单位进行市场调研开发而提供的劳务,如未列入该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经营范围的,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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