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开展调查研究,宣传先进典型,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八)带头执行
《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分管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反腐倡廉工作;
(二)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和参与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各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
(四)年终向党委、政府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
《廉政准则》,在廉洁自律方面作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党委和行政领导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在贯彻实施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的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依据党内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同级和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教育;受理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向党委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向党委推荐。
第八条 党委、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