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
(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检查考核,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主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组织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使其自觉遵守
《廉政准则》;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政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作出处理;
(六)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中把好用人关,防止不廉洁和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各级党委书记、行政正职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
《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经常了解办案工作情况,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四)重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组织力量重点整治;
(五)组织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