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武发[1997]8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30日
《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
《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