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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符合免征房产税的小学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应在每年房产税的第一个征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减免),各直属分局、县(市)区税务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局地税一处备案。
  三、纳税人新建、新购入或拨入的房产应从建成、购入或拨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在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新建房屋(不论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出租,应从出租当月开始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停产、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在停产、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免征时间从停产、大修的次月开始计算。停产、大修的房屋恢复使用时从恢复使用的次月开始计征房产税。
  五、对个人私有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1、个人私有房屋用于自家居住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2、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凡“三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户口簿)与经营者的姓名一致的视为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于行自用之名、出租为实的应按照租金收入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大连市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房屋坐落在大连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台同胞等人,征收房产税执行与 内资企业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一律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余值的1.2%计征。
  七、关于市内四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市内四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应按大地税发(1995)006号文件的(二)特殊规定的第4条执行即“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在市内不同行政区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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