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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房产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十二、房屋承租人以修理费及提供午餐、核销福利费、给职工开支、业务招待费……抵顶房屋租金的,应由房屋出租人按抵顶租金全部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十三、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务性单位和个人将全部或部分客房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办公或它用的应按租金的12%计征房产税。对没出租部分计征房产税时可将出租部分房屋的房产原值予以扣除。
  十四、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含经批准的牧业管理部门)及按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房产税的单位,凡将房屋出租给居民居住的,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收取协议租金即高价租金除外)前,暂缓征收房产税。
  凡将房屋出租给单位和个人办公、搞生产经营的一律按收取租金的12%计征房产税。
  十五、大连市范围内的小学校办企业及符合免征房产税规定的福利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是指本身办公、生产经营自用的房屋、对其出租部分的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六、各类学校为业务补习班、训练班等提供教学用的房屋,收取的租金,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十七、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资料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否则,一经查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为方便征收管理防止偷漏税,对未有租赁合同及合同租金不实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面积大小、及房屋的新旧程序等因素进行核定税额计征房产税(税额的核定由各征收单位自定)。
  十九、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房产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的有关政策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的精神,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房产税的有关政策,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集体企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可比照财税字(1996)69号文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料进行评估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执行。即:对固定资产重新评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按新增价值撮折旧的个体企业,可由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从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评估后增值的房产,房产税从评估的次月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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