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城镇出租房屋发票使用的规定。
根据大连市大地税票(1996)8号文规定:大连市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出租不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使用“辽宁省大连市房屋出租统一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征收房产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出租柜台,应按出租柜台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七、对投资联营的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对以房屋投资联营、投资者参入投资利润分红、共担联营风险的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屋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担联营风险(实属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应由投资方按收取的固定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对于其它以房屋为条件进行联办、投资入股、合资或承包等形式,均可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如果投资的房屋内附带其它设备或费用的,可根据其设备的价值和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予以适当扣除。
八、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个人利用私有房屋出租给单位和个人居住和搞 生产经营的,按收取租金的12%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计征房产税。
九、个人利用租用的公房进行生产经营和出租的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1、个人将租用单位和房管部门居住用的公房改为自己生产、经营用房的(“三证”与经营者的姓名必须统一),凡按规定向经租单位交纳协议租金的,由经租单位按协议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凡未按规定向经租单位交纳协议租的由个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个人将租用单位和房管部门用于居住的公房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的12%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房产税。
十、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出租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转租的租金收入扣除原实际支付给出租方租金差额的12%计征房产税。
但对个人将居住的公房出租,在计征房产税时不予扣除支付给单位和房管部门的租金。
十一、单位和个人将房屋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计征房产税时按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按租金收入和计税余值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