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燃气(油)锅炉产品实行注册登记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7]99号 1997年5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各锅炉制造厂:
我局以京劳特发(1997)64号文印发了《
北京市燃气锅炉安全管理规定》,提出了对在京销售使用的燃气(油)锅炉产品实行注册登记的要求。现就注册登记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燃气(油)锅炉产品须到市劳动局进行注册登记,由市劳动局对安全性能进行审核,对10万大卡以上的燃油(气)常压锅炉进行无压确认。
二、注册登记的程序
1.锅炉制造厂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a.在京销售的燃气(油)锅炉图纸、计算资料;
b.在京燃气(油)锅炉用户一览表;
2.市劳动局对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下发《燃气(油)锅炉在京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
3.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三、对注册登记产品及其生产厂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