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
(鞍政发[1997]37号 1997年6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农村贫困人口采取了社会救助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的办法,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得到了改善,贫困人口逐年减少。但是由于受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农村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为实现本世纪末彻底解决贫困人口问题的目标,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目的是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把农村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以制度的方式确定下来,使其具有可靠性、长期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原则。保障救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对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费用。
(二)保障线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适应的原则。要把实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与救灾、扶贫、优抚等其它保障制度互相配合,突出整体保障功能。
(三)自力更生为主原则。要重点做好农村中不满18周岁和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幼人口和病、残贫困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的贫困户要扶持生产,自力更生脱贫。
(四)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兼顾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承担能力,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五)社会化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最低保障线制度,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在贫困户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口粮田承包费、各项集资提留及未成年子女中小学学杂费等方面予以适当免减。
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对我市农村人口中家庭无主要劳动力或主要劳动力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按1996年物价水平和基本生活需求,暂定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原粮300公斤、日常生活费用不少于180元。保障标准随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