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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
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7]96号、沪财综[1997]21号 1997年4月8日)


  你办沪府交运[1995]334号《关于商请调整本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本市难以估算营业收入的车辆和船舶,适当调整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的标准分别为:
  1.4吨以上(含4吨)车辆按每月每吨7元计征;
  2.4吨以下车辆按每月每吨10元计征;
  3.按船舶载重吨每月90元营业收入核收。
  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按费率征收的,仍维持现行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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