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7]32号 1997年5月4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推行建账
凡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应建账而不建账或建假账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税收征管,督促其做好建账工作。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凡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
在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账和查账征收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遇有工作上的交叉和矛盾,要互相支持,协商解决。
三、改进征管方式
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收征管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和征收点或代征点,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提供各项纳税服务,使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能够按规定建账,按账如实申报纳税。同时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征收户的税负低于原定期定额的,要将其列入申报异常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建账、建假账偷逃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