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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
试点企业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47号 1997年5月8日)


宣武区、朝阳区、顺义县、昌平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处罚尺度。经研究,现对改革试点企业检查出来的问题如何处罚明确如下:
  一、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税务部门重点辅导的应做纳税调整的项目,而企业未做纳税调整的,所查出的问题除计算补税外,并加收滞纳金。
  二、经过税务机关检查后,企业虚报亏损金额,应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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