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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
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京国税[1997]1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城乡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下同)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从1997年起需按年填报“固定资产装修、营业用房租赁费用审批表”。属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所属各支行的,应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签署意见,汇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列入成本。属农村信用社的,其固定资产每笔装修费用在10万元以下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年租赁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信用联社签署意见,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列入成本;其固定资产每笔装修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年租赁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汇总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列入成本。
  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按国税发[1996]231号《通知》规定计提管理费的具体审批程序,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7]061号《通知》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上交管理费的问题,将另有文件明确。
  三、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金,先按国税发[1996]231号《通知》规定专户管理,权属的处理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
  四、城乡信用社必须购置运钞车的购置费,应分别按主管部门年度财务计划的规定,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注意见,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安全设施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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