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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128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明电(97)20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应及时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有关精神及时传达到纳税人,按照总局《紧急通知》的要求,即组织征收入库。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税、费、基金申报”栏中填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列3%。
  各地在组织收入时,开具“通用缴款书”,预算科目中“款”为“营业税”、“项”为“金融保险营业税”、“级次”为“中央级”、“品目、名称”为“金融保险”。
  附件: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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