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
公积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42号)的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现为年1.98%)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现为年3.33%)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