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劳动力在从事非农产业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街、乡、镇劳动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并领取《就业证》作为在本市从事非农产业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跨省、跨地区流动就业时,须持《就业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换取《吉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登记卡)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劳动者回工后,应在30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乡、镇劳动服务站办理回工手续。
第三章 我市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时,应当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报使用农村劳动力计划,经核准后,在国家和省市允许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目录范围内招收,不得扩大范围招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力短缺时,首先应当从城镇待业人员或失业职工中招收,解决不了的,可以从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招收,仍解决不了的,可以到外省、外地区招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可招用农村劳动力或外地劳动力:
(一)用人单位劳动力短缺,在城镇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的;
(二)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基本生活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收我市农村或外地劳动力后,应当按照规定持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就业证和就业登记卡到市或县(市)劳动力市场办理用工手续。外地劳动力凭《就业登记卡》领取《吉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是流动就业的合法证件。用人单位凭在劳动力市场领取的劳务许可手续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发放《就业登记卡》和《吉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无年检记录的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批量招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应当由劳动部门组织进行必要的就业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