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
和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长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长春市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和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长春市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和外地劳动力
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合理引导我市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外地劳动力(含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下同)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地处城镇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异地就业,是指劳动者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以外的城镇务工。
本规定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外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省外地区的劳动力。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和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局是我市农村劳动力异地就业、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异地就业管理和劳动;负责调控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总量、办理用工手续、组织就业前训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工资、劳动安全、保险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招收。鼓励我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省市、外地区输出。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务工要适当控制流量和流速。
第二章 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口(不包括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