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
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7]5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原5%提高到8%,按提高3%税率计征营业税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为落实好此项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自税制改革以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首次对国内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营业税,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关于征收管理中几项具体操作规定
(一)办理税务登记
1.对纳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凡未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携带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2.凡已在国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亦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到国税局办理税种变更登记;
3.对按照文件规定,1997年底以前减按5%征收营业税的农村信用社也应先办理税种变更登记;
4.税务登记和税种变更登记应于1997年5月30日以前完成。
(二)统一纳税申报
为了便于管理和分析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统一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式样和说明附后),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注: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67号)规定,京国税[1997]084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有关对本通知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规定停止执行。)
(三)征期与补征税款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应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于文件下发较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需要准备时间,并且银行、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有所不同,因此,市局决定全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统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并一次补交应缴未缴的税款。对银行系统补征一季度的应纳税款;对银行系统以外的其他金融企业(包括合作银行)补征1月至5月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应按每个纳税期分别补报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