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地产地销企业税务稽查 国税稽查机关须加强对地产地销企业的税务检查,认真核查其上年度各项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对地产地销产品税收问题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相应核减已减免的增值税。
(二)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情况特殊,经国税稽查机关审核后国税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对于财务核算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未能分别核算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的销售情况,或未能分别核算地产地销产品、特区外销售产品和出口产品的销售情况的,国税稽查机关应按规定追补其上年度已享受的地产地销减免税税款。
八、地产地销企业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地产地销企业购进原辅料、销售产品(包括地产地销产品)须按会计制度上有关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设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栏中进行核算。
(二)地产地销企业每期纳税申报时,按核定减免销售比例计算应纳税增值税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对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按实际发生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已交税金”栏中核算,对按地产地销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销项额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营业外收入 对地产地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企业年终汇总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对高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增值税减免税款结转下年,并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货:营业外收入
对低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地产地销产品应核减增值税减免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另:各分局须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严格的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做好地产地销税收征管工作。
九、本通知自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执行日期(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略)
《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