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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七、地产地销企业税务稽查  国税稽查机关须加强对地产地销企业的税务检查,认真核查其上年度各项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对地产地销产品税收问题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相应核减已减免的增值税。
   (二)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情况特殊,经国税稽查机关审核后国税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对于财务核算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未能分别核算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的销售情况,或未能分别核算地产地销产品、特区外销售产品和出口产品的销售情况的,国税稽查机关应按规定追补其上年度已享受的地产地销减免税税款。
  八、地产地销企业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地产地销企业购进原辅料、销售产品(包括地产地销产品)须按会计制度上有关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设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栏中进行核算。
   (二)地产地销企业每期纳税申报时,按核定减免销售比例计算应纳税增值税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对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按实际发生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已交税金”栏中核算,对按地产地销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销项额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营业外收入  对地产地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企业年终汇总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对高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增值税减免税款结转下年,并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货:营业外收入
  对低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地产地销产品应核减增值税减免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另:各分局须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严格的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做好地产地销税收征管工作。
  九、本通知自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执行日期(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略)
     《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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