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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其本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应按照下述要求核定:
  (一)当年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原则不得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实际减免税销售比例。
  (二)通过特区内商业环节转销特区外的产品不属地产地销产品,核定比例时应相应核减。
  (三)新办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比例中申报纳税。
  四、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核定权限
  (一)当年计划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批。
  (二)当年计划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五、地产地销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审核
  (一)地产地销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按核定的减免销售比例计算自产产品的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当年的减免税销售比例未核定前,企业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略)
  (二)地产地销企业须在本年度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汇总全年实际销售情况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实际销售比例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核定的减免税比例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
  (三)对于《通知》第五条所指的搬迁到宝安、龙岗区的企业,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可向市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其搬迁前享受地产地销减免税优惠产品,搬迁后继续生产并销售给特区内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特区税收优惠。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搬迁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副本);  2、《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搬迁前的当年度);  3、《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搬迁前的当年度)。
  六、地产地销企业发票的使用  地产地销企业应按购领发票的有关规定,凭资格证明到国税征收机关购领盖有“地产地销专用”字样戳记的发票(防伪税控机票据除外)。戳记加盖在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号码右上角的空白栏处。“地产地销专用”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须开具盖有“地产地销专用”字样戳记的销售发票。如有虚开或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律按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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