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41号 1997年5月21日)


  为认真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7]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特区内生产和特区内生产产品的界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特区内生产、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在特区内生产,完成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或大多数工序的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主要材料委托本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产品,视同特区内自产产品。
  二、地产地销售企业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申请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纳税人,须在每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在认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情况;
  2、本年度计划生产的产品品种;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4、产品构成和功用性能说明;
  5、国税征收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国税征收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本年度的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定本年度的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三、地产地销产品比例的核定的要求
  《通知》第三条所称减免税销售比例是指当年计划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当年计划自产产品国内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
           年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销售额
   减免税销售比例=——————————————————×100%
            年自产产品国内应税销售总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