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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企业颁发证书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联企业颁发证书的通知
(大残联发[1997]第16号 1997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属各分局、稽查大队、残联:
  为了加强残联兴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起,对县(市)区以上残联为安排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生产型企业颁发《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凭此证书可按照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先征后退)照顾。《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颁发,每年都要经税务部门审验。

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的颁发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残联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大连市残联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颁发和管理,从而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护残联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现就证书颁发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凡县(市)区以上残联在我市境内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依照本规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向大连市残联企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证书。
  二、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等发生变动的及企业分立、合并、应在主管残联批准后重新办、换证书。申请换证书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同时上交原证书和副本。
  三、企业因故歇业需向主管残联申报,由主管残联缴回证书及副本上交市残联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证书管理实行年检审验制度。每年由税务部门和残联对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审验。审验认证的标准是:
  1、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2、安排“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3、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的出勤率达到80%
  4、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5、企业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热爱残疾人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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