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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7年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中小学“择校生”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去年,本市实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办法,有效地遏制了择校和高收费现象。今年,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9号)精神,继续坚持“从严治标,大力治本,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使“择校生”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明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创造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原则取消“择校生”
  (一)已实现就近入学的学校,经继续巩固成果,防止反复。
  (二)尚未完全实现就近入学,取消“择校生”确有困难的少数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有关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原则,从严控制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并将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及招生办法送市教委审核;由市行教委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2.对“择校生”实行按学年度收取教育补偿金,不允许一次收取一年以上费用。收取教育补偿金的标准按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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