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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承租、
承包内资企业经营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22号 1997年6月20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经研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情况,对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二、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
  (一)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账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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