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
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实行就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3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北京铁路局及其所属北京铁路分局实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管理办法,在核算上收入全部上交铁道部、支出由铁道部核定额度,北京铁路局下属13家企业,北京铁路分局所属站、段等单位不能独立体现核算成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企业、单位、分别由北京铁路局统一接受海淀区国税局、北京铁路分局统一接受东城区国税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到有关企业,单位监管。
北京铁路、北京铁路分局应向负责监管的国税局按季度、年度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接受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指导。资料、报表的报送时间,在不影响税务机关统计工作的情况下,可从宽掌握。监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及时宣传、传递给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分局也应将涉税情况及时备案监管税务机关。双方应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在年度向监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的同时,应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连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份,另外,双方要及时通报有关征纳信息和涉税情况,建立应有的工作联系制度。
根据铁道部劳险[95]105号文件,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实行按全部工资总额的19%提取上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其工资按国务院批准、铁道部铁劳(1986)940号通知明确的“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由铁道部核批总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