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应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赞助的界限,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各种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等活动和制作“专题节目”等获得的经费,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或产品。以刊播新闻报道为主的版面、节目中的赞助广告应严格控制数量,其余版面、节目中的赞助广告也应作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的广告、经营、行政人员视具体情况,执行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采、编、播人员资格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没收或取消其违规所得的钱物和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对上述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对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谢绝各种钱物或主动上交所收钱物的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新闻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其参加新闻评奖、业务晋级、职务晋升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新闻单位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各级党政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
                                    1997年4月11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