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张、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要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在采访活动中,遇到采访报道对象发给钱物,应予谢绝。确实难以拒收或因特殊原因收受的钱物,应主动、及时地上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置,不得转为小团体所有而使其“合法化”。
第五条 新闻工作者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或为单位、个人召集各种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等;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报道对象的旅游、休养和出国访问、考察等邀请。应邀赴外地采访,应由单位领导统一安排。
第六条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廉洁从业,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之外个人生活方面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报道、版面或节目作交易,应自觉抵制各种“人情稿”、“关系稿”、“广告性新闻”。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要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
第八条 新闻采、编、播等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包括参与推销产品、参与技术成果转让等)。新闻采、编、播等人员转入本单位所属经济实体担任职务的,应中止编辑记者身份。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开办的企业或其它经营性机构作宣传以谋取利益。
第九条 新闻工作者不得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它新闻单位的兼职、特约记者(编辑、主持人)或特约撰稿人。
第十条 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事金融、期货报道的采、编、播人员不得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和各种收藏品买卖等提供方便;不得利用报道、版面和节目,传播虚假、失实或带个人倾向性的消息,扰乱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各种收藏品市场的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的界限,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收取费用的版面、专栏和节目,必须有明确的广告标识,以示与其它非广告类信息的区别。发布市场信息的非广告类版面、专栏和节目,必须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重点应放在介绍市场动态、指导群众消费等方面。新闻采、编、播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