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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

上海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
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


  在党中央和市委的领导下,上海广大新闻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努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报道新闻,传播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动员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投身振兴和发展上海的宏伟大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上海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闻工作者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者、舆论引导者,应当站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前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目前,有些新闻工作者中存在的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搞有偿新闻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新闻事业的声誉,阻碍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中宣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召开的全国新闻系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会议公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全国记协制定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1993年8月公布实行的《上海市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作出如下重申和修订:
  第一条 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从服务于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宣传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传统,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二条 新闻工作者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费用,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提供的礼金(包括劳务费、误餐费、交通费等)、有价证券、信用卡等;要自觉抵制以重奖等办法吸引新闻工作者前往采访报道的变相钱稿交易行为。
  第三条 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提供的装修住房、制作家具、商品优惠等服务,或要求采访报道对象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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