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受托人员,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
1.建立受托人员人事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其人事档案的接收、转移和管理工作。
2.建立定期发放基本生活费和有关保险福利费用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制度。
3.建立职业指导制度。针对下岗待工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职业指导,使下岗待工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4.建立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制度。通过培训提高受托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5.建立职业介绍工作制度。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促进受托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招聘洽谈活动,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6.对于进行托管试点的行业、企业,要建立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企业必须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时,需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市劳动局批准。
(三)在托管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企业解除被托管职工的劳动合同:
1.已实现再就业的;
2.自谋职业的;
3.托管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4.在托管期内,被托管职工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5.在托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企业依据本条第2、3款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比照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各试点行业可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操作细则。
(四)被托管的职工在托管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暂时丧失就业能力及发生工伤或发现职业病,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将其退回原企业,由原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在托管期内,被托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终止由双方协商决定。
(六)托管试点单位在托管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六、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1.资金的筹集。托管试点期间有关费用,采取市劳动局、企业同级财政、行业(企业)“三家抬”的办法进行筹集,按照在规定的托管期限内实际所需费用,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40%的份额;财政局支付30%的份额;实施托管的行业或企业支付30%的份额,行业或企业盘活资产的收入要优先保证用于托管费用的支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进度,分批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