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9)作为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职工。
三、托管机构
1.列入托管试点的行业,应成立由党、政、工、团等主要领导参加的再就业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托管工作的实施。再就业管理委员会下设再就业服务中心(即职工交流服务中心)。
2.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受企业委托,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实施管理。
3.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托管人数及工作需要,配备精通劳动业务、政治素质高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分中心或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行业总公司委任,报市劳动局备案,业务上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指导。
四、受托人员在托管期间的待遇
1.按照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2.受托人员在托管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受托人员在托管期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主要包括:交通补助费20元、独生子女费5元、门诊医疗药费105元、家住平房的职工在冬季受托期间享受取暖费9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各试点单位制定。
五、托管的管理工作
(一)企业应与被列入托管对象的职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变更职工的岗位,明确企业将职工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被委托管理的职工个人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专项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及双方的权力、义务。
对于被企业列为托管对象的职工,应与企业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企业可以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