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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关于推进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关于推进我市重点
行业、企业再就业工程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7]79号 1997年4月16日)


  为配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解决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富余人员过多、自身分流安置困难的问题,本市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实施以行业托管为主的再就业试点工作。
  一、托管的定义
  所谓托管是指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从原有企业剥离,人员离岗、离厂,但不离开系统,暂不进入社会,在政府指导和资助下,由行业专门的机构在一段时间内对其进行管理,开展就业服务,进行转岗转业培训,实施分流安置,实现再就业。
  托管期限半年至一年,逾期进入社会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托管的范围
  本着“先试点,再推开”,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的原则,托管的范围为:
  1.企业范围:本市3户国家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和调整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试点。
  列入托管试点的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已经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对集体合同的原有条款进行增补或变更,确定托管的有关事项。
  2.人员范围:上述企业因改组、改制和经济结构调整产生的、企业不能自行消化的下岗待工人员。
  被列入托管对象的下岗待工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进入托管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6号文件)的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和下岗待工登记,领取《下岗待工证》。
  3.下列人员不列入托管范围:
  (1)1987年7月1日,北京市贯彻国家劳动部改革用工制度发布四个文件之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2)按照国家残疾人定级标准,已领取了《残疾证》的残疾职工;
  (3)已由企业办理了离岗休养(内退)手续的职工中凡符合国务院1991年111号令的规定,已达到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
  (4)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5)已与企业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而未到期的职工;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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