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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监督检查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方式有年度中间检查和年度检查。
  1、每个季度终了二十日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可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发现申报的税款与审查不符的,应督促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及时调整。
  2、年度终了两个月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国税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为加大检查的力度,对其年度检查,可由省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检查工作以各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进行。
  3、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应当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可依据财务制度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进行调整。对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的,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税前扣除但超标准扣除的,应当由所在地国税机关作为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应按规定调整补税。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地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工作应落到实处,建立汇缴申报制度,对本地区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独立核算纳税人的标准进行清理认定。
  六、各地要针对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辖区内所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特别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已批准汇总纳税的,但未下发具体名单的企业、单位要逐一清理。凡未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含其所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各地要加强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的联系,积极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以争取其对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违反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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