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200号 1997年4月21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税发[1996]172号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简称汇总纳税企业,下同)的办法。凡需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当地国税机关除依法就地征税外,予以处罚。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企业和单位,均属就地监管范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以下纳税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单位。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省、市、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其它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中保财产保险、中保人寿保险,所属的省、市、县、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的分、支公司。
4、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
5、邮电部所属的省、市、县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
6、民航总局所属汇总缴税的地区民航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公司、机场。
7、华东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局)所属的电业局、供电局、电厂以及其它汇总纳税企业、单位。
8、其它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税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所属企业和单位为监管对象。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登记、申报
凡属独立核算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如属非独立核算,应当依法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依法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季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