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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6月2日 计价费[1997]564号)


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5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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