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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
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7]29号、沪价行[1997]164号 
1997年6月13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秘[1997]1136号抄告意见,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1、载重2吨以下(包括2吨车及中小型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10元;
  2、载重2吨至10吨(包括10吨车、大客车和绞接式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20元;
  3、载重超过10吨的车辆每辆每次收40元;
  4、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均不收费。
  5、摩托车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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