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
申请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复函
(沪财综[1997]29号、沪价行[1997]164号
1997年6月13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沪府办秘[1997]1136号抄告意见,同意奉贤县人民政府对叶大公路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1、载重2吨以下(包括2吨车及中小型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10元;
2、载重2吨至10吨(包括10吨车、大客车和绞接式客车)车辆每辆每次收20元;
3、载重超过10吨的车辆每辆每次收40元;
4、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警车、军车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均不收费。
5、摩托车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