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容和要求
1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及财务管理理论和实务,审计理论和实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国家有关政策和经济法规,特殊行业会计,计算机技术,外语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具体的科目指南和教材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制定。
13.不同职称、不同学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不同的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会计人员,主要学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高级会计人员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中级会计人员,主要学习大学本科专业基础课和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不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中级会计人员主要学习大学专科基础课及一部分相关的辅助课;初级会计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技能,不具备中专学历的,应以中专的课程为主。除已近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外,凡已获专业技术职称但尚未达到相关学历的,原则上都必须通过一定年限的继续教育,修完相关学历的课程。
14.计算机技术和外语是现代会计人才所必备的两门基础性技术技能,各级会计人员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自行安排这两门课程的学习,其学习成果可作为考核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而加以记载。
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各类在职会计人员,属高级会计师的,应自取得职称(或本办法生效,下同)起的五年内达到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下同)A级水平;属会计师的应自取得职称起的五年内达到B级水平;属助理会计师的,应自取得职称起的三年内达到C级水平。会计员的外语要求,由各区、县和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部门自行规定。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各类在职会计人员,不论何种专业技术职称,均应至少获得全市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合格证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外语和计算机技能要求,今后将视经济、社会发展及其需要和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标准。
15.会计人员应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继续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的制度,参加规定的考核。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努力为本单位服务。
五、考核和制约
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属参加指定面授教育的,由施教单位或管理部门在学习结束后,颁发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本单位人事部门以此为依据在其《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相应的记录;属参加其他形式教育的,由施教单位出具证明或证书,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并在《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相应的记录。这两类记录应载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衡量会计人员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