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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的通知

  5.各区、县财政局和人事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由财政、财务部门根据科目指南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当年度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模、所确定的学习内容等,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并落实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力量,创造各种条件,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安排中、初级会计人员到指定学校接受继续教育;人事部门根据市人事局的统一部署,搞好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三、形式和经费
  6.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可举办短期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也可举办专题讲座、学术会议,还可实行函授、刊授、电化教学和自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应尽可能做到:(1)采用案例教育;(2)借助投影、计算机、录像等手段;(3)为学员提供必要的资料;(4)让学员参加教育过程;(5)选择理论、实务、政策法规均谙熟的教员,包括政府官员、企业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等;(6)将会计、财务、税务、法律等结合起来。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业余学习和脱产学习相结合,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面授教育的学习科目,原则上以脱产学习为主。集中面授教育是指由各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的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中接受集中面授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8.会计人员考取相应的院校,接受高于原学历的学历教育,或者为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而在由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公布的定点院校接受培训,以及参加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都视同接受继续教育,在相应的年份内,可免去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担任高层次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级会计师如在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或通过出版社出版专著,经上海市财政局确认,当年内可免去其继续教育课程。
  9.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院校必须具备较好的教学场所和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各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必须择优选校,选定后,须经市财政局审定,方可委托培训。
  10.会计人员根据安排前往指定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所交纳的培训费,由其所在单位在按规定提取(或预算拨付)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1.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获得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并予以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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